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08年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标准初步统计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5505.42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1055.13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5467.08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053.47元/年;
本站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层,站长:王旭东律师 电话:0571-88227000
律师交流QQ群:29969987 浙江地区咨询QQ群:40046682
浙江交通事故 新交通事故赔偿规定 交通事故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最新交通法规 肇事逃逸 交通警察网
中国交通事故律师网版权所有 浙ICP备060384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