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的一天,某单位职工宋某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一客车相撞受伤致残。宜昌市某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宋某无证驾驶,与对方同负事故同等责任。2006年11月16日,经宜昌市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该交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宋某无证驾驶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致使宋某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宋某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系行政违法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某公安交警大队上法庭,要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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