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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298-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驾驶人员驾车时,酒后及醉酒驾车乙醇含量的规定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105-199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乙醇含量:本标准所指的乙醇含量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浓度。包括血中浓度和呼气中浓度。 3.2、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饮酒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30mg/100ml时驾驶车辆。 3.3、醉酒驾车:是指驾驶人员饮酒后,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100mg/100ml时驾驶车辆。 4、乙醇含量的规定 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含量临界值见表1,血液中乙醇含量与症状及肇事的关系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1999-03-04批准,1999-08-01实施。
表1:体内乙醇含量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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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
乙醇含量临界值 |
呼气中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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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 |
30mg/100ml |
14u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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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 |
100mg/100ml |
45ug/100ml |
5、测试方法 5.1、常规测试 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或抽血测试。 5.1.1、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条件和仪器精度 ——温度:-5-+40℃; ——大气压:86-106Kpa; ——空气湿度:20%-95%(相对湿度); ——仪器精度:测量值小于或等于1.0mg/ml,±0.05%。测量值大于1.0mg/ml,±0.5%。 注:呼吸器与血液中酒精的比例为1:2200。 5.1.2、抽血测试按GA/T105规定测试。 5.2、仲裁测试 按GA/T105规定测试。
附录A:血液中乙醇含量与症状、发生肇事可能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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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中乙醇浓度 (mg/100ml) |
呼吸中乙醇度 (ug/100ml) |
症状 |
发生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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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4 |
精神愉快,飘然感 |
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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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45 |
兴奋,脸红,语无伦次,笑努无常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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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55 |
激动,吵闹 |
很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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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91 |
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 |
一定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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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136 |
麻醉状态,进入昏迷 |
一定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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