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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网讯】
楚天都市报(特约记者刘春斌 通讯员王嘉 谢代锋)昨日,记者从天门市法院获悉,该市一家保险公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
法院介绍:天门某保险公司和另一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应分别赔偿李某、张某近10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4月13日前,天门市法院分别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另一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而该保险公司既未按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在法院多次督促下仍以多种理由拖延。
天门市法院查明其在银行有存款,完全有履行能力后,按照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保险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这是天门市法院在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首次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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