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荆门某保险公司和另一被执行人被受害者李某、张某告上法院。天门法院判决其分别赔偿李某、张某近10万元。法院于4月13日前,分别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另一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而某保险公司以多种理由拖延。
法院在查明某保险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完全有履行能力后,按照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保险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公司方面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其行为错误,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并主动配合法院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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