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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首席记者 朱丽娜 通讯员 解品彩)雇员在驾驶货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身亡,雇主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近日,环翠区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雇主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07年底,原告李某之夫王某驾驶张某所有的车辆在京塘高速公路行驶时,因车辆前部撞到陈某驾驶的大货车的尾部,造成王某死亡。王某受雇于张某,且在从事雇佣劳动中死亡,因此,王某的妻子、父母、女儿要求作为雇主的被告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8万余元。
被告张某称,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取决于雇员的驾驶技术及责任心,经事故发生地所属的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应当对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只同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死者王某系受被告张某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雇主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但王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其自身死亡事故,作为专业机动车驾驶员,其未尽到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妻子等亲属共计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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