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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2日晚,陶先生驾驶摩托车在南昌市洪都中大道拐弯时,与一辆小车发生相撞。事后,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陶先生负主要责任,小车车主负次要责任。
对此认定,陶先生表示不服,他找到江西省交警总队要求对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认定,却被告知,我国第一部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可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这一执行了十三年的纠错复议制度却被新法取消了。
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之一、江西省交警总队车管所所长高宏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形成了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一裁定局”的局面,这不能不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大遗憾。
■事件:
不服事故认定书却不能申请重新认定
2008年4月12日22时许,张某驾驶小车在南昌市洪都中大道江西省农村信用社门口由南往北行驶时,遇陶先生驾驶摩托车由西往北左拐弯,双方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陶先生受伤。
5月4日,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陶先生负主要责任,小车车主负次要责任。
“事实上,我在洪都大道上打直行驶近50米后,小车再从后面追尾。”陶先生对认定书表示不服,找上江西省交警总队要求对此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认定。可省交警总队工作人员告诉他,目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均不能申请重新认定。
无奈之下,陶先生联系到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王新民律师,提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想法。可王律师告诉他,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四条关于“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后,各地法院不再受理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诉讼。
■律师:吉安仍可申请重新认定成特例
王律师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本该废止的此项行政复议程序在我省吉安市却依然适用。王律师称,2006年,发生在吉水县的一场官司,让他印象深刻。
2006年9月6日,吉水县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时,与一刚下车的乘客宋某相撞,造成王某、宋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2006年10月30日,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后,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向吉安市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重新认定,而该局同意了事故双方的申请,并作出维持原事故认定的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各地对于交通事故重新认定这一块,处理较为混乱,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王律师称,不单事故当事人遭遇维权难的困境,就连律师亦对此类案件十分头疼。王律师告诉记者,他一年处理13起交通事故纠纷,无一例胜诉,因为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时,一般都会采信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均是“一裁定局”,吉安属违规操作
“江西省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均是‘一裁定局’,吉安市审批事故双方的重新认定申请属于违规操作。”《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之一、江西省交警总队车管所高宏所长这样告诉记者。
高所长称,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经历了可申请到不可申请的过程。1991年实施的我国第一部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护、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可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期废止,这使得这一执行了十三年的纠错复议制度被新法取消,而且随后国务院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同《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样,对该项复议纠错制度未予规定。
“既不能申请重新认定,又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又该怎么为自己维权?”陶先生提出质疑。
对此,高所长告诉记者,目前,只有两个途径:就交通事故打民事官司或者向上级行政部门信访。但此两种维权成本过高,很多事故当事人不得不在以上两种救助途径前止步。
取消行政复议程序确实是一大遗憾
高宏认为,从程序法的角度而言,对鉴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均有重新鉴定或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救济途径,而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块,均没有这样的救济途径,这显然是不对的。
高宏告诉记者,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大类,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书面证据,被《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一种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提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这种做法的直接结果就是各地法院依旧不能受理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诉讼。
高宏称,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过程中,他曾向立法委员会上书过以上问题,但立法委员会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他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形成了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一裁定局”的局面,这不能不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大遗憾。
■借鉴:湖南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暂行规定
记者了解到,由于对事故认定书不服而上访的数量过大,湖南省根据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公交管[2007]10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该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于2007年9月1日出台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暂行规定》。
湖南省交警总队法制处一陈姓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2007年9月1日起,所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的当事人可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事故认定复核。另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复核书后,要及时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且自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值得一提的是,此暂行规定中还提到,承办单位另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认定意见不得与原认定意见相同。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要按照《人民警察法》第43条规定予以处理,还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另外,湖南省交警总队交管处张科长还告诉记者,《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暂行规定》的出台,给事故双方提供了一个行政复议的途径,同时,对于基层公安机关也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张科长介绍,《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暂行规定》出台后,省交警总队接待的上访数量大大减少。
■法学专家:行政复议程序缺失增加了差错几率
“我省暂没有出台类似《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暂行规定》的计划。”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青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责任认定不服引起的上访数量过大,有些省份已经在地方立法中加入了事实上的复议程序。
叶副会长指出,交通事故认定是一项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很少有懂此专业的,另外,事故当事人无论是从证据上,还是从专业知识上,都很难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因此,在受理该类型的民事案件时,依现在法院的审判力量以及当事人的能力,法院处于一种比较被动的局面,很难保证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能查明案件的事实。
目前,判断交通事故是否出现认定错误,只能依靠交管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叶青认为,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程序的缺失,很难保证每一份事故认定书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与事实无误,这大大增大了差错出现的几率,也给基层交管人员创造了腐败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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