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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首席记者 何中有 通讯员 陈玲玲
焦作市某企业的一名职工因车祸去世,因其生前投有保险,保险公司支付了10万元保险赔偿金。得知丈夫去世,结婚半年、已有身孕的妻子将胎儿堕掉,引起了公婆的强烈不满。
10万元保险赔偿金究竟应该如何分配?儿媳和公婆闹上了法庭。
李军是焦作市某企业的职工,2005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仅半年的李军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
此前,该公司为本单位包括李军在内的 4906名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2006年2月份,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该公司。
由于王艳(37岁)与公婆一直没有达成分配保险赔偿金的协议,所以这10万元一直存放在公司的账户上。
王艳多次向公司索要该款,公司都没有支付。2006年12月份,王艳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马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又追加李军的父母为原告。
与李军一起遇难的还有两名同事,这两名职工的家属均已达成保险赔偿金分配协议,公司已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他们,“唯独李军的这10万元钱还存放在公司的账户上”。
李军的10万元保险金应该如何分配?“保险公司的理赔档案可以证明我是唯一的受益人。”王艳认为,自己是李军的妻子,理应对10万元保险赔偿金享有“继承权”,并应是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10万元应归自己一人所有。
李军的父母则认为,儿子出车祸身亡了,作为死者父母的他们享有“分配10万元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不过,李军生前所在的公司表示,理赔档案是在李军死后办理理赔保险时提交的,受益人应在保险合同中确认下来。由于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王艳及其公婆也没有就如何分配这笔钱达成协议,所以公司不能将钱交给王艳或李军的父母。否则,“该给谁,怎么分,稍不注意可能会引来更多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可以证明“保单及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所以,李军死亡后,其保险金理应支付给其继承人。
“单位是投保人,无权获得这笔保险金,这笔钱应由李军的继承人获得。由于王艳不能证明受益人仅为其一人,所以,这笔钱应作为遗产,由李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艳及李军父母)取得,单位应退还保险金。但是,王艳不服一审判决,认为10万元应归其一人所有,目前已经提起上诉。”昨天,记者在马村区人民法院获悉,10万元保险赔偿金已转到法院的账户上。
昨天,记者联系王艳时,她以“此事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了采访。李军的父亲也表示,“不想对这件事做任何评论”。
在回答10万元“遗产”的纠纷起因时,李父说:“虽然堕胎是她的个人自由,我们无权干涉,可是,这让儿子没能留下一个血脉,我们没法不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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