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中午,长白县长白镇个体司机薛某给一建筑工地送完沙石料后,几位朋友约他“撮一顿”,他欣然同意了。他与三位朋友来到县城一家饭店,喝得都很尽兴。饭后,有人提出去鸭绿江边玩玩,薛某趁酒兴,驾驶重型自卸大货车载着三位朋友去了马鹿沟镇二十道沟村江边,玩到17时左右往长白镇内返,当行至朝长公路301公里+700米马鹿沟路段处时,车的右前轮突然爆胎,车辆驶向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驶来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该摩托车驾驶员王开忠及其17岁女儿王召香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薛某酒后驾驶超员机动车辆,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受害人王开忠、王召香无责任。 7月10日,长白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超员,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2万元,依照相关规定,酌情从轻判处薛某非监禁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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