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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却将车辆移到一边并擅自离开现场,记者昨日从牟平法院了解到,当事人此举构成肇事逃逸,被判负全责。
今年春天,阿强(化名)驾驶摩托车行至牟平区的一路段时,与步行的晓刚(化名)发生交通事故,两人都受了伤。事故发生后,晓刚就地等医院的救护车,而阿强则先将摩托车向南移动了100米,后弃车步行到医院求治。事后,交警认定阿强系肇事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晓刚后提起诉讼,要求阿强赔偿经济损失4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没有及时报警和采取保护现场的措施,而是人车同时离开事故现场,造成证据毁灭,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属于逃逸行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法院判阿强赔偿晓刚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YMG记者王道昌 通讯员王波 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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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逃逸
公安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害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本案中,阿强在具备报案条件、本该立即报警和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的情况下,将车辆移动距离现场100米处后离开现场,其行为显然构成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