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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讯】在交通事故现场时没发现自己受伤,第二天到医院一看竟然骨折,但责任方却“不认账”。8月12日,新民网记者从松江法院了解到,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事故责任方陈先生进行相应赔偿。
新民网记者从松江法院了解到,2008年春节期间,徐小姐驾驶轻便摩托车回家,陈先生骑电动车与徐小姐在同一方向行驶,在十字路口时陈先生突然左转,撞上徐小姐的车和人。两车都不同程度损坏,徐小姐摔倒在地上。她起来后没感到身体有伤,就是脚有点轻微疼痛。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处理认定后,陈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小姐没有责任。随后,双方在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
离开现场1个多小时后,徐小姐觉得右脚疼得厉害,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到医院检查。结果,徐小姐右脚第3、4跖骨基底部出现骨折。随后,徐小姐打电话给陈先生说明情况。但是陈先生却说,徐小姐当时没有讲受伤的事,不可能是在事故中受的伤,也不愿承担徐小姐的医疗费等赔偿。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事故责任方陈先生赔偿徐小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4632元。(通讯员 胡卫国 新民网 戴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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