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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网消息(记者彭学武 史伟 实习生田妮 傅乐凯)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他人借款3万元。如今,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丈夫提出妻子也要承担借款的一半。昨日,武昌李女士致电晨报“律师连线”咨询:“丈夫因为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借款,我也要承担偿还义务?”
李女士家住武昌中北路,据其 介绍,2年前,丈夫王先生开摩托车时,不慎将一个正通过人行道的小孩撞倒,两人均发生骨折。后经交警处理,由王先生承担主要责任。
因为夫妻俩都没有正式工作,家里比较困难。王先生就找到他人借款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己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偿被撞小孩。
半年前,夫妻双方开始经常为琐事争吵。前不久,丈夫王先生提出离婚。两人对其他共同财产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对两年前的那笔3万元借款该谁来还,有不同看法。
王先生认为,3万元借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己出事故所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则认为,此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此笔借款并非家庭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王先生因个人责任治伤、赔款所用,应为王先生的个人债务。
『律师观点』
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勇创分析认为,3万借款中王先生用于自己治伤的那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则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故王先生在受伤无钱治疗的情况下而借款治伤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因为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与王先生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王先生而非李女士,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王先生主张,无权向李女士主张,故该部分债务不应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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