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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讯 8月21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因雇员发生车祸、造成货主托运货物损失,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运输合同纠纷案。
6月27日,货主赵某与承运人郑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要求郑某承运起重机。郑某承诺货物于次日运往武汉,若货物途中损坏由其赔偿。郑某雇请司机徐某运货。6月29日,徐某驾驶的载货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车上所载塔式起重机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承、托运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向本院起诉,要求郑某赔偿损失50000元后经鉴定部门价格鉴定损失价格为14090元。
法院认为,赵某与郑某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合法有效,徐某是承运人郑某雇请的司机,其在雇佣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吴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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