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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曾在全国造成影响的“4·19”六盘山特大交通事故已尘埃落定,事故责任方陕西咸阳鸿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21名受害人近80万元,截至8月底,已执行赔偿款60余万元。
2007年4月19日7时20分,在312国道六盘山路段,一辆拉运饮料的陕D·20203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超速超载制动系统失灵,车体发生侧翻后,与相向行驶的固原发往天水的宁D·02802客车相撞。因燃油泄漏引发大火,造成6死11伤,其中货车驾乘人员3人死亡。事发后,泾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大货车的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而货车所属的陕西咸阳鸿达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不闻不问。
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与家住甘肃、宁夏两省区的受害乘客取得联系,为其提供援助,将陕西咸阳鸿达运输有限公司及为肇事货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21名受害人的损失。然而在出庭时,该公司出具了与车主签订的《分期付款转让车辆协议》,称其保留陕D·20203货车的车辆所有权,该车已被分期付款出售给实际车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将责任推卸到已在事故中死去的大货车车主和驾驶员身上。援助律师经过取证发现,《分期付款转让车辆协议》添加了签订日期,涂改了协议内容,有伪造证据之嫌。同时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就是陕D·20203号大货车的登记车主,是该车的法定所有人。
去年8月1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定陕西咸阳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21名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90371.37元,其中保险公司理赔44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两被告不服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18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赔偿款已被执行大半。(记者 倪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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