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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您好。我是高速公路交警。最近,我们遇到这样一起事故:一个机动车驾驶人在前方发生事故后,下车观察前面情况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机动车撞死。在事故认定时,对这个人的身份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该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认定,也有人认为应该按照行人认定。请问,我们应该怎么认定?
高速交警董某
董警官:
你好。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具体性质,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基础性要素,必须准确确定。因为不同的性质的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中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必然对事故的责任以及后续的处理产生直接的影响。要确定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性质,应该按照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对象来定,即首先应该按照事故发生的那时,如果该当事人处于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则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正在道路行走,则属于行人。其次,还要考虑当事车辆,如果相对于所有当事车辆,都不与此人存在驾驶关系,则属于行人,如果仅相对于某一当事车辆存在驾驶关系,则只是涉及该车辆时才属于驾驶人。就你提到的事故而言,发生事故时,受害人正处于行走状态,而且,也不涉及该受害人所驾车辆,应该以行人来认定。省公安厅交管局法制处刘冲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网络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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