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站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路68号五楼,站长:王旭东律师 电话:0571-88227000
律师交流QQ群:29969987 浙江地区咨询QQ群:40046682
浙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7最新交通法规 肇事逃逸 交通警察网
中国交通事故律师网版权所有 浙ICP备060384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