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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尊敬的律师:
出租车06.4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06.11出交通事故,出租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骑自行车人负次要责任。
出租车司机认为,因为处于过渡时期,所以未投保强制保险,拒绝“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
骑自行车人认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九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因此,法律已经授予了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得到赔偿的权利。要求在“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得到全额赔偿。
请教:出租车司机的主张有什么法律依据吗?骑自行车人是否应当“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得到全额赔偿?谢谢!!!
律师答复:实施交强险时商业险未到期的可暂时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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