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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您好.有一事急切盼您的帮助.
现我已拿到交通事故中心的责任鉴定认可书,我是主责.对方是次责.主要事故是我骑自行电动车(前面带了一个4周岁的孩子.)与一个70岁左右的老伯相碰.他没有走人行道.老伯摇摇晃晃摔倒.因他抱着一个婴儿,大概是为了保护小孩,用力撑地,小孩除了头上起了个苞.其无事.老伯抱小孩的手骨折住院.在他4.5米远后跟着他媳妇.现对方要让我赔偿医药费总计6000.00.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小孩抱人费.误工费.车费等2000.00总共8000.00.因主次责任,对方说让我承担9成.故对方最终让我赔偿7000.00.我没答应.说赔5000.00.最后调解不成.请问杨律师象这种情况.1.我赔对方多少是比较合理的?2.对方要算上精神损失费等.我是否也可以反过来让对方陪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包括我的自行电瓶车被拖走半个月需上缴的保管费等.谢谢您.盼得到您的详细解答.谢谢.
律师答复:
1、精神损失费在没伤残的情况下一般不考虑;2、营养费没做手术一般不考虑;3、其他按实际产生的损失赔偿;4、你方承担90%是较高的;5、你方的损失也可按责要求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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