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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你好!想向您咨询这样一个情况. 19号晚间,因天气等原因在下班途中,我不小心开摩托撞上了路人.事故责任在我.经医院检查对方只是软组织搽伤.由于当时我下班回家没有带钱在身.所以医疗费用由对方自己垫付.20号上午对方根据医生建议出院. 20号下午就开始协商赔偿事宜.当时对方要求是,伤者没有康复,需要治疗,让我先给他们几千预备.由于我结合医生诊断并考虑到对方已经出院,希望及早解决问题.于是想向对方索要相关单据.希望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赔偿.结果对方不满.未果. 21号,对方把其子女招回(不在本地工作).继续把伤者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但未住院.下午协商,对方要求先赔偿已有部分医药费,1个月误工费(对方找医院开1医生建议休息1月的证明)并交通营养等费用.而后再根据一个月后情况再作下一次赔偿..我没有同意. 想请杨律师帮忙指点下,我该怎么处理.同时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1,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中是否可以包括任何种类的药品,比如保健功能之类的.2,误工时间的评定是完全按照医院的建议或者证明还是按照病人的实际康复等情况呢? 律师答复:正常医院开具的药费一般均是要承担的,伤者从外面药店买的一般可不承担;医院建议误工时间过长的,可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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