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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2007年5月4日下午,张文周驾驶浙JG5133号轻型普通货车,途径赤城街道人民东路522号前路段时,与我母亲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碰撞,造成我母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5月10日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认定为:“在此事故中,张文周负全部责任,承担此次事故损害费用的100%,我母亲无责任。”张文周在其亲戚张文礼(我同事)、交通大队经办人和我家人面前承诺赔偿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害费用,所以拿回被扣留的驾驶证。我母亲至事故后至今一直在家休养,不能从事体力活和骑三轮车。我母亲治疗期间张文周一直应允来赔偿医药费和车辆损失费,等治疗结束后就一拖再拖,不承担费用,逃脱责任,意思是:“认定结果是5月10日,医疗是在这时间之后。说我们在假治疗”。
一、基本情况
医疗期:2007年5月4日-2007年5月26日,共计23天;(一直未住院)
二、医疗期间及三轮车维修费用计算情况:
1、医药费3457.90元(附发票)
2、三轮车维修费90.00元(附发票)
请教老师:我该如何办?
大家劝我到法院上诉?可行不
谢谢 一个懵懂少年。
律师答复:
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主要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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