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也就是25日周五。我一大早赶到交警大队,出示了我所有的证件,对方至今未出示任何证件,交警大队的人和我说,按照交通法规,我属于挪动现场,要负全责,这只是他说的,因为事故没有处理,也没有进行痕迹检查,但是我看了交通法规,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而我不是故意,而且没有逃逸。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该问题遗漏回答表示歉意。你可以找证人证明当初事发时的经过,如果根据对方的陈述及你的陈述责任能够认定的,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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