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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1月22日晚上本人开车回家,不慎在人行道上撞上骑电动车的路人,我负全责!我送她到医院,拍片,配药.伤情不重.肌肉挫伤,医生开出病假条10天,应保险公司要求误工费的证明,,现在她还在开工资单证明,她向我提出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的索赔,我并没有直接答复!我问了一些朋友,回答不一.我妈的一个亲戚被车撞他只陪了误工费,别的费用没有向当事人索赔!我的好朋友,也被车擦了下,当事人给他报了医药费,问他工资多少,他说3000,给了他700(他休了7天,100一天误工费).外加300营养费私了.我的一个朋友她帮我问了下身边出过这种事的朋友,关于这些费用他们法院调解,陪了8000,,我想问下律师,这个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如果私了不成,对方漫天要价的话,请求法院调节,这些费用有没有具体的赔付标准!
谢谢你们的尽快解答!
律师答复:
营养费的支付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要求医院出具“加强营养”的证明;精神损失费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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