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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杭州市民2006年3月18日在杭州灵隐景区被肇事私家车在超车前行时右前轮碾压了我在右边行走的右脚,造成右脚10多处粉碎性骨折(未手术),当天即被交警书面认定为肇事人负全责。前期的急诊、住院医疗、护理费肇事人陆续已付清,但由于骨折一直恢复不好,出院后又到别的医院门诊继续中药治疗(费用均我自出的),至今未愈,而且行走困难疼痛、如果行走时间较长还发肿,不能正常生活工作。
1年多来肇事人从未主动来电慰问过,目前由于经交警协调未成(肇事人不肯承担超过1点保险额的费用)我已经诉诸法院。在此要说的是:像我这样够不上S亡、伤残的受害人,在精神赔偿方面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相比所受到的伤害,即使够上S亡、伤残的受害人也获赔不多的,这在客观上助长了肇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藐视。因为压我的肇事人曾轻松的说保险公司会赔的,她的车子不出事情保险费还白缴啦!!!像他们这样的有钱的强势群体,在钱上就有发言权,法律不会让他们得到严厉的惩罚,他们无须额外付出其他让他们改变思想意识、铭记在心的教训。假使拖的越久,对受害人的压力、负担更大!
新交规的实施是个进步,但为什么车祸更多更大呢,其中利益促使、奢侈之风盛行的道德沦丧,使有钱的强势群体霸占了更多的社会资源,造成了更多的不公平现象。现在国内车祸造成的S亡比1个局部战争的伤亡还多啊,比毒蛇猛兽过犹不及!!!
我要呼吁:随着新现象的出现,法律应该及时不断的修改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应充分尊重生命,不是几个钱能卖回来和赔得回来的,它的伤害是永不磨灭的,而且它会影响受害人到老!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人负全责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应该充分显示它的惩戒作用,不论何种伤害应该按程度不同都要进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对肇事人不只要语言上的道歉,还要经济上的惩戒!!!!!!!!!!!!
律师答复:
目前法律对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定确实过少,同时实践中对轻微事故肇事者的行政处罚往往也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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