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中误工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经查: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劳社薪[2005]153号《关于发布2004年杭州市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和杭劳社薪[2006]150号《关于发布2005年杭州市市区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2个文件,其中的职工平均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是相同的概念,就是等同关系。
但从词面意思来说,社会平均工资涵盖了职工平均工资,应该是2个不同的从属概念。而从法律角度来说,职工平均工资也不能替代社会平均工资,这是2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当然,还能从杭州市统计局是可以查到2005年杭州市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那么“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究竟应该按什么标准(省级、市级、哪个)来赔偿呢?
还有,2006年3月18日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但到2007年3月才提起结案解决赔偿误工费,如果2007年3月上旬就发布了2006年杭州市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话,是否可以要求按2006年的杭州市市区职工平均工资来赔偿呢?
就想知道可以打赢官司的那个标准呀(这个最要紧哦),诚恳的道谢啦!
律师答复:如在2007年3月新规定发布后起诉,可按2006年浙江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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