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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本人于晚上八点多骑二轮摩托车从南至北行驶于330国道线上,驶往自己所在公司(公司在左侧),在离公司路口20米处打开左转向灯,并放慢车速,快到路口时,见前方50米处有一辆小车从北至南驶来,开着大灯,估计左转还来的及,刚开始左转(前轮已过双黄实线),于对面一辆摩托车相撞(左转时未发现),后经鉴定该车蓄电池已于事先拆除,供电主要由发电机完成,且前大灯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该车属于轻便型摩托车(蓝牌),后面载有一人(伤势最重),该车不是本地车且已脱审。 后交警认定书中本人负主要责任(本人违反“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对方负次要责任(对方违反“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们要承担多少责任? 律师答复:1、我认为交警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从楼主的陈述对方车辆可能是电动车,于是要搞清楚一个事实就是对方车辆是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如果是非机动车则根据浙江省实施道交法的意见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为70%至90%。如果是机动车一般为60%至90%(对此没有规定)。
2、对方的乘车人你也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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